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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艺术]如何看待艺术家在展览上泄露 34 万武汉人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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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快讯青年艺术家邓玉峰从网上买到武汉34.6万人的信息,姓名、住址、车牌号、网购记录等,他将这些信息进行模糊处理后,办了一场公开的展览。昨日上午,《…
既然做这件事的人定义自己是艺术家,那我们这里姑且就艺术本身来讨论,更大的话题,期待另有能人发言。
作为一个艺术经纪人,时而会有艺术家拿着自己的方案来找我,问我某某事儿能不能干,有没有可能犯法。这时候我会跟他说:「法律从来没有严格意义上『禁止』你干任何事,法律只是告诉你,如果你干了某件事,可能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换句话说,法律没有说「不许偷盗」,法律说的是「偷盗者要受惩罚」。
因此,如果艺术家非常清楚,自己的行为可能招致什么样的后果,但为了自己的艺术理想,依然这样做,我身为艺术经纪人的职业操守是:假如他接下来做的事情不会伤害到他人,那么我不会干涉他的艺术创作自由,祝他求仁得仁。但如果艺术家要做的是「名义上为艺术作品,但实质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伤害的行为」,我不会支持,并会极力劝阻。
但另一种情况下,如果艺术家不知道自己要做的事情可能会捅多大篓子,或者抱着侥幸心理,认为以艺术之名,社会就会对其更加宽恕,那只能说这个艺术家太幼稚了。艺术家也是社会人,生在同一个社会,就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每一个艺术家,不管采用什么样的方式搞艺术,都要面对一个问题:只有观众觉得你这个是艺术,你这个才是艺术。假如从始至终,大家都觉得这个不是艺术,那不能说全体观众水平低,而可能是表达方式欠打磨。我举几个例子。
极端一点的例子是:假如本·拉登说,我911撞大楼这件事,是我的一个艺术计划,希望以这个行为,来唤起大家对于国际安全的重视。请大家以客观的对待艺术作品的方式,来看待双子大厦被撞的事情。这像人话吗?不像。
再说几个真事儿。当时在美院上学的时候,艺术法课程的老师就给我们讲,搞艺术可以,但是不要作死。有一个学长,曾经不知道怎么想的,一门心思非要用仿真枪来当毕业作品的素材,他在互联网上找了买枪的门路,从联系到约定交易一切无事。
等到面交的一瞬间,四周突然冲出几个便衣给买卖双方五花大绑带走了。事后,央美的校长带着艺术史系主任,俩人一块去派出所捞人,给警察同志解释什么叫装置艺术,以及我们明明早就给学生打过预防针了,让他换方案,他非不听,给同志们添麻烦了。这孩子不是要抢银行,他只是缺心眼。
最后,警察大体搞清楚了状况,把这位学长放了。学长呢?也没处分,但是毕业设计重头来过。
这位学长,他的作品没有伤害到别人,但是可能存在治安隐患,警察抓他也无可厚非。对待这种艺术家,无非就是跟他说,你要干这种事儿,最好搞清楚状况再来。
再说一个,我在伦敦读书的时候,也是讲艺术法的老师说的例子,几年前某个艺术课老师留了个作业,要求学生做一个公共艺术作品,来展示艺术如何与社会及环境发生关系。结果有个学生来了个绝的,他做了几十个画着问号的黑箱子,大概长这个样子:


每个盒子长宽几十厘米见方,做好以后,艺术家把它们悄悄藏在伦敦地铁的各个角落里,就差在每个盒子里藏一个闹钟了。他做这个玩意的时候,距离伦敦地铁爆炸案没过去几年,这可把警方吓坏了,就算找到这个盒子是空的,万一有哪个里头有真家伙呢?这么一来,地铁停运,全体工作人员忙上忙下找盒子。虽然没有造成人身伤亡,但是造成的财产损失是没跑了。最后,这个艺术家被抓到服法,付出了他应有的代价。
同时这门课他得了个A。
这就是伦敦老师的态度:你想作死我不拦着,就事论事,作品算作品,你违法犯罪,该怎么罚你可不能不认。
艺术家搞艺术,这个行为本身可以很自由,而其中的度的把握非常重要,我认为,越界的关键,就在于是否给他人造成伤害。我举最后一个例子,然后我们来说题中的艺术家。
1984年,为了对当时的美国总统里根表示反对,住在达拉斯的美国青年格里高利·李·约翰逊和人上街游行,在走到市政厅门口的时候,约翰逊拿出别人递给他的美国国旗,洒上煤油,将其点燃烧毁,并对国旗吐痰。整个过程无人受伤,但有不少行人表示他们从约翰逊焚烧国旗的行径中受到了冒犯。


烧国旗的约翰逊
约翰逊很快被警察逮捕,罪名是「亵渎受崇敬物体罪」。这是德克萨斯州的一项法律,指的是「行为者明知其行为会严重冒犯那些看到和发现的人但仍一意孤行,亵渎国旗、公共纪念物或墓地等受崇敬的物体。」依据这一具体条文,约翰逊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罚款2000美元。
约翰逊不服,持续上诉,理由是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而焚毁国旗这一行为是他的言论的一部分。最终,他上诉到德州刑事案件的最高法院,获得胜诉,被判无罪释放。
判他无罪的法庭的主张是,任何人都有权与众不同,这正是我们第一修正案自由权利的核心……本案中焚烧国旗的行为并没有导致任何破坏和平的威胁(大意,此处不展开)。
这件事的核心在于焚烧国旗,但这个行为本身是否对他人造成伤害,正是法官衡量约翰逊是否正当行使言论自由的要素。这在任何一个地方,都是不能跨过的线。
说回到本题的主角邓玉峰:
第一,他是不是故意要这么做的呢?从新闻上看,他是知道的:「邓玉峰表示,这一展览旨在通过艺术的手段引发社会对个人信息的讨论……个人隐私的伦理边界在哪里,这是他想和公众探讨的一个问题。」
第二,他知不知道这样干可能伤害他人呢?知道:「考虑到(可能违法)这一点,在展览中都对个人信息的关键部分进行了处理。」
第三,这个展览收获他想要的效果了吗?不见得。「对于这样的方式,很多人并不理解。“其他很多人都在收集(个人信息),包括志愿者和美术馆方面,并不是只有我在做。他们告诉我说,收到的第一条短信,有三个字,"你有病"。我觉得"你有病"反而能体现大部分人的状态。」
警察叔叔要如何处理邓玉峰,这个问题交给警察。咱们说回到艺术表达这件事本身。现在的情况是,展览被关掉了,警方介入调查了。从艺术创作的角度来说,除非艺术家的初衷就是要让展览被迫关停,否则的话,被关停的展览,已经失去了和观众进一步互动的可能性。而他的这个作品,从艺术语言的角度来说,也略显粗糙,艺术可以有尖锐的观点,但不一定是要当面怼到观众脸上。归根结底,艺术作品好不好,看的是作品和观众的交流,而不是看闯的祸动静大不大。
所以,总而言之,如何看待艺术家在展览上泄露个人信息?我的看法是:这个作品有点儿意思,还欠打磨。

邓玉峰个展是4月4日开幕的,4月6日被叫停,该事件我观察了很久,但少有反对叫停的声音出现,事件本身也未得到有效传播。截止4月12日晚9时,我在公众号发布相关文章后,在知乎仍就只有1人关注1条回答。在我关注问题以后,这里才有了讨论,后来出现了两方意见,现在至少上了热门。很欣慰,这个展览值得被讨论。

邓事件和之前的葛宇路事件很相似,两位当事人都触及违法行为,也都对他人利益造成了伤害,但结果明显不同:邓的展览两日内被叫停接受调查,葛宇路则广受人们的赞誉。当时我说:我们应当警惕一种艺术特权的出现,即艺术家有权先斩后奏迫使大众或政府让渡自己的权利。就邓事件而言,这两天不少人都在批判这种特权,本题下也有此类回答,难道是大家都明白那些道理了吗?不然,最开始批判邓的声音并非来自大众。所以,这类行为到底好不好其实不在于我们老百姓怎么看,而在于学术界和精英阶层有没有人及时背书。综合观察两事件,这其中是否有人在护短,我觉得是很有可能的。
总之,邓没有葛宇路那种好运气


展览现场


正在遮盖的作品局部
邓玉峰可能不知道自己的艺术行为是违法的,至少不知道有那么严重。在采访中他曾表示:“考虑到(可能违法)这一点,在展览中都对个人信息的关键部分进行了处理”。如上图,重要信息做了遮盖,但违不违法并不在于有无遮盖。我们可以推断邓应该没有料到自己会因这场展览而遭调查。并且展馆方面还未作出表态,因此武汉美术馆官方可能也未料到展览的严重后果。而根据展览备案程序要求,相关单位是否失职也应该是我们考虑的问题。换言之,一所大型公立美术馆举办的应具备正规备案材料的展览出现重大纰漏,就不是艺术家一个人的问题,在这其中的每个环节都出了问题。(是否可以说是环节中的每个当事人都对事件负责呢?)
邓玉峰的艺术创作旨在通过回归合法程序或打擦边球的方式,冲击并解决社会现实问题(这里指的是主观意识而非客观事实)。在该作品中,邓在认为自己违法风险小的前提下(馆方也未对此表示异议),展示被遮盖过的公民信息,并试图向受害者告知其个人信息被贩卖的情况。如果依照邓过去的创作经历,该作品或许会向更好的地方发展(如向警方揭发非法信息源头),然而我们都知道这已经不可能成为作品的一部分了。不过我们可以回顾一件令人记忆犹新的佳作《破案小组》。


相关展览海报邓玉峰在假扮卧底(购买者)、联系卖家、选择交易地点、再与警方协作破案的流程中,出现了这两起犯罪情况,中间都由不确定因素中断,可见犯罪嫌疑人的狡诈。甚至过程中意外遭遇到私人侦探的骗局,再次要更新下家......破案小组作品缘于邓玉峰的作品《黑金》。在黑金中作者同样是以卧底方式联系购买枪支、假证,但不是解决问题的艺术,因为艺术家不能以违法来启示他人。而破案小组也存在是否为了作品触及法律底线:是否为了卧底交易真的可以购买孩子再还给孩子的父母,或在现场与警方合作抓获交易中的犯罪者。如果将孩子购买后找到原父母,这样是否也是一种积极的解决方式。——策展人张海涛 文
可以看出,邓在作品《破案小组》中通过与警方合作的方式,参与破案流程,企图捣毁两个贩卖儿童的犯罪组织。而就张海涛的描述,邓从作品《黑金》以违法行为来启示他人的创作思路,开始转变为在《破案小组》中与警方合作,回归合法程序来解决社会问题的创作思路。这种创作思路,张海涛命名为“实证艺术”。


破案小组的四位成员
艺术批评家杜曦云则对作品《破案小组》做过如此评论:很多艺术家提出问题,但不解决问题,因为艺术家习惯于:对现实中的具体问题进行象征性的抽离和转化,落户在美术馆这个白盒子系统中。邓玉峰尝试面对最直接的真相,为此,他在生活现场中发现问题、寻找解决的方法。这种近身肉搏的方式,需要勇气、耐心,而且检验标准一目了然:有没有解决问题?
因此,我反对
@翁昕
对邓的判断。邓的初衷是好的,可惜他和他的团队都不懂法,但不一定就是知法犯法。他只想到公开个人信息是犯罪行为,但可能不清楚“以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也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可以入刑。另外,这不是邓一个人的错,而是和馆方,以及操作展览备案的相关人员共同的疏忽。如果我们要对邓玉峰的这个行为问责,那以下展览组委会成员(包括总策划、学术顾问、艺术总监、学术主持和策展人):刘雄、刘宇、刘永茜、宋文翔、张文博、高小林、彭于虎、樊枫,是否应该一同问责?
问题还没有解决!


李彦宏的“中国人愿用隐私换便利论”能在大庭广众下宣讲,就是对的吗?艺术家不能行使“艺术特权”强迫大众让渡个人权利;资本家同样不能这么做。可是,有些企业大到不能倒,艺术家却能。现实情况是,边沁提出的环形监狱几乎已经通过大数据+监控网络建成,然而至少有一座监狱还是民营资本建立的,用以控制每个人的欲望。这更值得我们警惕、思考和争论。仔细想想那些所谓的技术奇迹和所谓的精准营销,是否有一部分也是建立在非法行为的基础上呢?
理性告诉我,我们应当警惕这类艺术创作行为。不论艺术家的初衷如何,凡是违法行为都会伤害我们的利益。葛宇路是这样,邓玉峰也是这样,在是否违法这个问题上,他们两人没有区别。所以,我不希望邓玉峰也能和葛宇路一样,因艺术之名获得从轻处罚。但我希望邓玉峰事件能得到更多的传播,积极敦促个人信息泄露案件的侦破。
若邓玉峰果真敢做敢当,那真是英雄
总结一下,我们应当考虑以下几点:
在非法购买公民信息的过程中,哪几方有责任?
在非法公开公民信息的过程中,哪几方有责任?
公开公民信息和购买公民信息,哪个后果更严重?
就公民信息泄露的源头,是否应当敦促查处?
另外,那些以作品艺术性低充当作者行为不当的论据的人,我真不知道该说什么,完全两件事。就作品的艺术性而言,个人以为保持了邓的一惯风格:单刀直入。如果让我为这件作品做一定调整,我认为完全错置所有信息能让作品更精彩。原因在于,这些完全错置的个人信息(如每份个人信息由5部分组成,则这5部分应来自5个人)全都是真实的,又都是无效的,这还有利于我们理解什么是个人信息的本质。
这个艺术家很有良知和社会道德啊。
不是捂住眼睛耳朵,世界就不存在了,有人能站出来,提示大家小心,是多么有勇气和善良。
我不理那些指责的人,你们我们的资料本来就被人贩卖,你们不去谴责那些盗取隐私的人,不去谴责那些拿了资料去做坏事的人,反而谴责提醒者,是不是有病?
就好比,公众场合有人提示你有小偷,你把好心人骂一遍,却对小偷置若罔闻,一样的傻x
事已至此,只会有三个结果:
1. 没有人被抓,大家当无事发生过,但这显然是几乎不可能的,如果真的如此,依法治国就成了一句笑话。
2. 只抓艺术家本人,如果真的如此,那这个艺术作品便瞬间升华到极致,巧妙的借某些泄露信息的政府部门从业者之手,把国家脸抽的啪啪啪的响。
3. 不仅逮捕艺术家,同时惩罚泄露信息的政府工作人员。如果如此,那这艺术家是一种什么样的精神?这是一种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奉献精神啊!这是新时代下的雷锋精神啊!
所以这一招棋走的很妙,斗地主里好像管这招叫明牌吧?
然而,我觉得有可能会被一招更妙的棋破掉。按照前不久火热的某三原色教育机构事件的处理方式,我猜测这一次会做如下处理:
以坚决维护人民的利益,坚决落实依法治国的态度,把艺术家抓捕,然后国内做数据存储的民营企业们可能会被背锅,然后集体被处理掉,某些通讯界国企甚至会借机将他们收购并改制。至于为什么民营企业会拿到这样明显具有官方性质的数据?我已准备好小板凳儿,有关部门请开始表演。


他被抓走了,那些卖给他信息的人怎么没被抓走,李彦宏这不也活的好好的,用大数据杀熟的马云刘强东这不也没事,那些泄露源头的政府部门领导依然人模狗样的坐在自己的位置上。资本家有钱赚赚了钱把领导喂饱,你好我也好至于屁民,who cares。不好意思,知识水平不够没有care没有加s.
艺术归艺术,法律归法律。
一个艺术作品有可能是违法的,我觉得艺术界和法律界都应该对这一作品做出反应。这两件事是并行的。当然有违法的好艺术品,就像有合法的坏艺术品一样。
一个作品是否违法并不影响它的艺术成就,把两个领域强拧在一起,一定要给出一个“总和”,就好像“虽然这个作品的艺术成就可以+5.245,但法律影响需要-11.2244”一样,不但无谓,而且无聊。
就这件事而言,我(作为我个人)觉得这个艺术行为没什么意思。
我觉得比起看待这个艺术家的行为,我们更应该去思考,这些信息是如何被泄露出去的。
而当我们深入思考甚至开始追究这些信息是如何被泄露出去的时候,这个作品的意义也就真正显露出来了。
这真是一个极具艺术感的作品啊,比很多只知道装逼的强太多了,上一次见到这么有意思的,还是葛宇路事件。至于被带走,那更有讽刺感了。
对于这个作品,我觉得他是个好作品。但我也支持他被带走,艺术家可以做出格的事儿,但法律不能因为艺术而有折扣,这才是法律的意义。
只有当这位艺术家受到了惩罚,而售卖个人信
息的个人与团体逍遥法外,这件行为艺术作品才算完成。
非常好。
从这些观众的反应来看,这位艺术家至少达到了四重目的:证明了不少中国人不仅不注重隐私,而且是法盲,还不懂艺术,更不知好歹。
各位,打个赌,这个人是真艺术家。就看有没有人投资了。
因为艺术不是来取悦你的,而是拓展人认知的边界。他做到了,就看后面会不会干了。
因为“国人喜欢用自己的隐私去换一些便利”――百度CEO
这句话还应该还没过热度吧?说实话,我很欣赏那个艺术家。
他让更多人知道,我们的隐私一毛不值,只值一分。
对现有【注:北京时间4月12日晚之前的】几个答案提出一点异议:普通大众对持有“他不该拥有的信息”的人抱有警惕是非常正当的;你无法确定他在这之外还做了什么,因此有必要持以最大限度的慎重。如果我是三十四万人之一,我也的确有必要监督他“还会做什么”。
很多人可能觉得,反正自己没收到过短信,那被泄露资料的不是自己嘛。
实际上真的是这样吗?假如说你真的看见自己的资料摆在博物馆里供人参观,而且你知道办展览的这个人(还有一群帮忙处理数据的志愿者)就明确知道你的各种隐私,你做何感想?即使我不是这三十四万人之一,我也会想要保证他不会再付钱给有能力非法获取我的数据的人。
艺术家(或者自称艺术家的人)是否有权利逼迫公众在某个点上给他一些超出法律规定的权利,利用艺术界的背书享受不受法律制裁的特权?我认为是不应该的。
对于执法方来说,他们实在很难因为某人“声称”自己是出于善意购买并展出的东西就选择性执法。我是不是持有数据之后,只要说我不是出于恶意获得、也没有恶意使用,就可以脱罪呢?如果这里可以往非罪的边界“侵入”一点,那要是邓买来在艺术展上展出的是一堆盗猎获取、走私进口的象牙呢?一堆海洛因呢?他在哪个点上才会被判定为违法呢?这个罪与非罪的灰色边界岂不是要被滥用?法律存在的意义又是什么?
个人以为,任何扩大法律上灰色地带、增加法条模糊性的行为都应当引起我们的警惕。
确实我不是学法律的,但以一个艺术生的眼光看来,邓的此次展览大概是一次对艺术边界失败的挑战。
更多的关于行为的边界讨论,可以参考上面@翁昕和@庄泽曦的回答。
话说回来,谈谈作品本身:如果这件事真的能引起全国人们对于自己数据安全的重视,作者真进去一趟也不算亏了——至少结果是正义的,程序上的问题法律已经给了他处理——但在具体的表达方式上,个人觉得有点过于简单粗暴了:明明有其它手段能达成类似效果的。在艺术来说,这是对艺术家们行为边界的一个提醒;在普通人来说,这是一个警告:对所有的数据收集行为,都应该抱有必要的警惕——不论收集方是政府还是民间机构,只要数据还是由人管理,你无法完全避免这些数据被用在于己相当不利的方面,或者说你根本避免不了。
P.S. 认为这是行为艺术,作者被抓能极大提高这件作品艺术性的答主们,恕我直言你们是在吃人血馒头。自己舍不得出声也就罢了,还要等着人家出头,人家被咔嚓,然后高喊人家有勇气,推动了社会进步!至少从这句话来看,把自己弄进去绝对不是他的初衷。
在采访中他曾表示:“考虑到(可能违法)这一点,在展览中都对个人信息的关键部分进行了处理”。
这虽然在表象上看起来非常相似,但真的不是一个执法方“捏软柿子”的问题,也不是“解决提问题的人”的套路:不论邓的善意多么充分,表达方式多么的戏剧化,作为一件作品有多么成功,邓的行为实实在在违反了法律,非法且大规模的获取了公民的个人隐私数据。不能因为卖的人没有抓到,就说买的人是条汉子,证明了社会的荒谬。
反过来说,我倒是觉得荒谬之处恰恰在于群众主动给艺术家加戏的地方。
乍一看很不妥,但仔细想想在如今社会现状下,一个普通人为了警醒大众好像也没有更好的方法了。
至于违法不违法,让我联想到电影《大卫戈尔的一生》,如果主角最后被审判甚至判刑反而能进一步引发社会的关注和曝光,也算是一个殉道行为了。
我们知道我们没有在装睡。
他们知道我们没有在装睡。
现在有人跳出来说我们没有在装睡,却被自己人一拳打倒,
他们更加“心安理得”又“痛心疾首”地说:你们为什么要装睡?!
题外话:
这位邓玉峰称得上艺术家。
题外话的题外话:
我们见到无数的碰瓷,但是还有人敢于帮扶老弱,我们应该敬佩他的“英勇”,而不是反过来指责他“作秀”或“愚蠢”。
不查泄密的人,不解决问题,只解决提出问题的人,一向如此,呵呵 。
和上回葛宇路事件一样,这个作品的问题仍然是,作品有违法嫌疑,该不该撤展甚至惩罚他,伦理上过得去吗?
我的意思是,这个作品有违法嫌疑,但符合社会道德,伦理上没问题,不该撤展。
这一类事件仍然是涉及到一个公民不服从的问题,对于法律,公民可以不服从,公民可以有自己的判断。
这个事件里,作者非法获取了大量隐私信息,但作者显然认为他购买这个信息有他自己的正当性,所以他就做了这个事。
这其实是一种"一个人服从自己的理性为自己所制定的法则,亦即 '理性的自我立法' "。
但公民不服从并不意味着完全排斥现行法律,“公民不服从不是革命……公民不服从者接受既定权威的架构以及法律体系的总体合法性” -卡尔科恩
我们可以看到作者是在理性的考虑过以后自主选择了违法,这是没有问题的,是可以这么做的。任何人都可以遵从自己的理性判断违法,所谓知法犯法,这是无可指摘的。
那么伦理意义上的问题呢?公民不服从显然也应该有伦理学的考量,罗尔斯把公民不服从界定为“一种公开的、非暴力的、出于良心的但却是政治性的违背法律的行为,它通常带有一个目标,即带来法律或政府政策方面的某种改变”。
罗尔斯在这里对公民不服从的伦理学条件进一步加强了,不服从没问题,但其必须是出于良心的,而且期待带来某种改变。
这个艺术家显然是符合这几个条件的,他希望通过这个作品引起公民对隐私问题的重视,进而倒逼政府更严格的执法,从根源上杜绝隐私泄露问题。这个作品,非暴力,符合艺术家的良心,还期待着为这个社会带来改变。应该说,这个作品的正当性是毋庸置疑的,在伦理上是站得住脚的。
也正因此,他不必自首,他选择了不服从法律,就意味着对法律的不认可,去自首就和他的出发点矛盾了。他的这个事件可以和苏格拉底之死比对,苏格拉底为什么坐以待毙?因为苏格拉底之死,是为了表明他“接受既定权威的架构以及法律体系的总体合法性”,他是一个公共人物,他对法律的不服从会形成对整个法律体系的攻击,而邓玉峰不是,没有人会觉得他的不服从会影响法律的权威,所以邓玉峰不必自首。当然他自首了,则值得称赞,自首本身意味着他“接受既定权威的架构以及法律体系的总体合法性”。
但他运气不如葛宇路好,因为作为一个公共展出的艺术品,他的执行需要各路人马的配合,正如庄泽曦所说,各个环节都出了问题,不过我不觉得是出了问题,各个环节上的人,从艺术家自己到策展到美术馆都出于各自的伦理考量选择了不服从法律,我觉得这个作品能展出,就已经非常可贵了。最后还是没顶住压力,撤展了,这算是自保,降低可能出现的违法成本了。而葛宇路,显然,从学校到老师都是支持他的,都认可他行为的正当性,甚至还想办法帮他逃避法律的惩罚。
邓玉峰的整个作品显然不是毫无问题的,他给被泄露隐私的受害者发短信是这个作品最大的污点,他至少形成了对他人的骚扰,他完全没必要这么做,这个做法对作品没有额外的加成,属于作死。
杜尚曾经把马桶搬进美术馆,艺术品的价值很大程度上不在于其本身,而在于其引发人们的思考。我敬佩这样的艺术家。
當這個藝術家被判刑的一刻,這件作品才真正獲得昇華!我相信他早就有這個準備了。
首先这个作品挺好的。按律师的说法说艺术家犯法了,就算是违反了不能买这些违规信息的法规,这还是一件好作品。
很多年前我在绍兴当老师的时候有学生问我“艺术能解决什么问题吗?”
我摊手说,艺术从来不能解决什么问题,她只提出问题。就算是你们老乡鲁迅先生也是如此,如果非要说鲁迅解决了什么问题的话,鲁迅先生解决了部分绍兴市的旅游业问题。
艺术家邓玉峰在没有侵犯别人权益的情况下提出了一个问题,然后他变成了一个问题被解决了。
在背后偷偷买卖别人隐私信息的不抓,抓了一个将这种黑暗行为公之于众的个人行为艺术却被抓了,不由觉得可笑。
虽然知道会有个人信息被贩卖,但是想不到会赤裸裸而且这么详细的被卖掉个人信息,反省的应该还是“有关部门”。


有生以来的19个赞,谢谢大佬们捧场* (?′?`?)?*
我不觉得这位艺术家手段粗暴。温和的手段无法变成新闻,引起轰动,达不到这个效果。
这类事件,有一句古话足以形容:豺狼当道,安问狐狸?
不用猜也知道这些车牌号信息的原始出处是哪里,不用问也知道这展览本质上不是暴露了艺术家的胆大妄为,而是暴露了当下社会中国人个人信息处在多么危险的环境下。
然后,只要撤销展览,所有这些事就可以当做不存在了。
如果处罚,也只要处罚一个艺术家就好。
说真话的孩子是世界上唯一该死的人。
这盛世啊!这盛世!


这是我是第一次不觉得这些艺术家脑残的一次。
这三十多万个人信息不知道被转卖了多少次了,现在谈艺术家侵犯隐私了?
假如通过这样的活动能让隐私不再被泄漏,哪怕三百万人,我也站艺术家一起,挨个骂怕什么!
我恨透了看一次房子留下电话就被骚扰半年!恨透了!
如果叫《大数据》,讽刺性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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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2025-03-17 10:00:25  更:2025-03-17 1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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