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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艺术]建筑师能为自己设计的建筑负多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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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有一条刷爆圈的新闻,开发商给设计院发律师函,要求赔偿因设计错误(消防电梯厅尺寸不够,消防验收通不过)导致的一切损失,粗略估计15亿元人民币。 去…
按照责权利对等的原则,应该是对应设计费占总造价的比例,这个数值通常为1%-3%,发达国家可能达到10%,中国实际情况可能1%都拿不到。
当然这是签合同的法人责任,均摊到具体建筑师头上,应当按照实际获取的产值占设计费的比例再分摊,比如产值占总设计费的30%,建筑专业占30%的三分之一,也就是10%左右。
同时建筑专业里也不是一个人,需要有总工,专业负责人,设计人,校对。一个普通设计师大概占到五分之一到四分之一,就算总设计费的10%x1/5=2%
这样的话,普通设计师大概收入占比是总造价的2%x2%=万分之四。
如果损失是一个亿,普通设计师需要承担四万元责任。前提是他正常拿到了每月工资。整个建筑专业的责任金额应该是20万元。
建筑物从设计到施工是一个庞大复杂漫长的过程,每个部分都经过层层审核确认和慢长的实施流程。
五方责任主体谁都跑不掉。
但这只是我认为从法理上应该如此,真实情况并不是这样,通常是最弱势的人背锅,望知悉。
另外补充一下关于这个问题中的案例。
其实这是我们经常遇到的问题,如果工程因为单纯的设计问题造成巨额损失,设计师要不要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
实际上根本就不存在“因为单纯的设计问题造成巨额损失”这种情况。
设计费只占几个点,是一个结果而非原因。
实际上因为工作量所占比例太小,也没有相应的权力,再加上建筑行业层层审核、层层确认的硬制度,设计师根本没有搞出大事故的能力和机会。
没有一张图,能不通过甲方确认、审图确认和施工方交底确认以及更多的层层确认,就得以实施。
真实情况是,设计院那些总工,别的能力没有,甩锅的能力,任何一点小事都抓住甲方发函确认的敏感性是绝对强的。
当然这里还要区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无论哪一种,通常都不会按无限责任执行。
刑事责任,不取决于甲乙方的合同和约定,取决于刑法。
这里通常只会因为防火出问题,通常的建筑师终身责任也主要在于消防设计部分。
但刑法也并非无限责任,可以参考交通事故和医疗事故致人死亡,并不是按杀人偿命来执行的。
人命无价,但实际上的法律赔偿是有定额的。
这个问题里主要是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则完全取决于双方合同的约定。
但凡脑子正常的设计公司,都不会去签那种大幅度超出自身收益和风险承受力的无限责任合同,就好像几乎所有的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一样,甲级建筑设计院的注册资本也就三百万,什么索赔十五亿这种是纯粹的沙雕行为,因为最多就是赔完注册资金(考虑到设计院通常根本没有资金只有负债,甚至注册资金都陪不到)。
精的像鬼一样的开发商,会不知道设计院是有限责任公司而且只有三百万的注册资本?
跟员工算账抠门的像鬼一样设计院,会傻乎乎的签个错一赔万的责任状?
设计院会不经过业主反复确认让施工图执行个违规过不了审图的错误图纸?
把上亿的责任甩给设计院,开发商是什么善良无知的小白兔?
这两边,那边不是千年的狐狸和吃人不吐骨头的老流氓?
住宅核心筒的消防设计这种事情,是住宅设计里仅有的几个有点技术性的地方,双方还有审图单位能不知道这里的问题和风险?
从我的经验来看,这无非是开发商想缩减公摊和成本、抢在新规范之前通过审图;设计院为了跪舔铤而走险配合开发商这点破事。双方合谋通过了审图,然后因为验收方不认这种擦边球而受阻,抢时间的流程难免有点瑕疵,这并不是什么新鲜事。
也许是开发商设计部新领导故意折腾跟前任熟悉的设计院,谁知道。
实际上这15亿应该是整个楼盘的总价,既然能过审图和竣工,说明最多是程序瑕疵,政府也不会真的把楼炸了,即使楼炸了土地也还在,也谈不上十五亿。
实际上真的整改又能有多难,整改成本应该也就是几百万到千把万的数量级。落到设计院头上,十几几十万的赔偿额而已。
还十五亿,忽悠谁呢。
当然,律师函夸大其词恐吓对方也很常见,搞新闻嘛。
实际上即使上法院,中国没有美国那种惩罚性的夸张赔偿,最后结果并不会按律师函去判决的。
欧美的建筑行业小而精,尤其美国讼棍治国,建筑设计合同确实是非常厚的,需要专门的项目经理和法务来管,近百年的案例积累,规定了几乎一切可能责任,美式建筑设计合同差不多有十厘米厚(真实情况)。
但中国这几十年高速发展,建筑设计行业的真实规则就是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和行业惯例来签合同和评判责任,而不是按照个性化的具体情况去写合同。
实际工程我们都是签标准合同,甲乙方也非常明确双方的责权边界,也就是:设计院没什么权力和收益,也不会负什么大的责任,设计院负责合规和充分告知,其余的甲方必须自己控制风险。
双方说好了,设计院就这么点能力,这么点收益,也只负担这么点责任,各尽其责,各安天命。
按照老的建设部标准合同,是这么写的:
6.2.1乙方应按行业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GF-2000-0209 )
新的建设部标准合同是这么写的: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3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14.2.3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GF—2015—0209)
两个标准合同都没有傻到指望设计院来赔偿工程损失,因为只要按照常理,设计院就会在事先告诉甲方,我们只能对行业技术规范规程和公认的职业标准负责,也就是合规,不可能为更多的潜在可能的风险或损失负责,就好像潜在的收益也并不会给设计院分红。
新合同增加了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同样不会签无限保险,它们的法务可比开发商专业多了。
实际上,就算是设计院认这个损失责任,开发商又能得到什么呢?几条烂命还是设计院那三百万注册资金?
就好像富豪被穷光蛋不小心撞死了,让穷光蛋赔多少钱合适呢?把器官都切下卖了又能卖多少钱?
即使没有这些事,大部分设计院也差不多得破产清算了。
建筑行业如此庞大复杂,设计院的能力如此有限,真实的情况只能是按行业惯例去做,按资金收益和相应的承受能力去签订合同。
风险不是通过压迫设计院来避免,而是通过层层审核确认的行业制度来避免,这才是行业的真实情况。
双方事先充分约定,事后各尽其责,仅此而已。
不要总想弄个大新闻,这个行业已经卑微到连负面的大新闻都搞不起了。
有生之年,本专业也能上热搜啊,必须来吐槽一下。
先说我的结论:我国现行体制下就不该建筑师来负责。
我们常说责权利是三位一体的,就像圣父圣子圣灵一样,有多大权,负多大责,得多大利。
不该负责原因一:国内建筑师收入不高,与项目建设体量相比渣渣都不算。
知道现在设计费多少钱吗?2002年收费标准现在23年还执行,还打折,6-7折起步,下不封顶。
2002年是什么配合深度?CAD才开始普及!那个时候一年收入十几二十万。
2023年是什么配合深度?卷不死就往死里卷那种配合。规划要求零误差报规,绿建海绵噪音评估,日照土方色彩分析,bim幕墙装配式,景观精装夜景照明,三维全模,成本控制配合,标识标牌。就不提造型效果求新求变,分析图要求美丽好看了,效果图要求逼真霸气。
这个年份,中位数收入也就十几二十万。还是很疲倦,很极限,时间很短的工期换来的。
国外设计费差不多能收到建设总投资的8~10%,建筑师团队通常能分到总造价的3%。就这样的收入水平,国外也不是建筑师个人负责,而是个人、企业、相关保险一起负责。
国内设计费大头都是公司收去了,分到哪儿了,我不说大家也清楚。所以该负责,也是企业负责,也是拿大头的负责。
总不能钱拿了大头,责任也不想担吧?
不该负责原因二:国内建筑师(画图的人),项目中权利及其有限,几乎没有。
出事儿的项目是住宅项目。众所周知,住宅设计里,画图的能有什么权利?你老板去甲方那儿也只能说“好好好,对对对,是是是,我们再试一试。”
这也能想明白,毕竟甲方卖房担风险,担责任,所以权责一体。所以,出了这种事情,首先应该追设计管理的责。这种图纸设计管理都是看了又看,从最开始挑户型起,到一轮又一轮的调整,评审,上会,和精装配合,再到审图,出图,施工,监理,现场巡查,消防验收…可以说里面有无数个环节可以发现这种问题。但就是没发现,这不赔钱我觉得都说不过去。
然后设计方,这么多审查,审核,硬是没有找的出来问题。画图的确实该负责,但绝对不是这么多,毕竟只是个卑微的画图人员。
现在的建筑有几个是建筑师自己设计的?
那全是甲方和领导设计的,他们才是设计师,他们才是灵魂画手。
现在的建筑师顶多算是个绘图猿、加班狗、跑山鸡、熬夜猫、斑鸠、蛤蟆、野猪、乌鸦……反正不是人。
前期设计,领导说听甲方的。
后期施工,领导说听甲方、施工、成本、景观……的。
最后发钱,听领导的。
项目出事,甲方、施工、成本、景观……说是设计院的问题,设计院领导说是设计师的问题。
干嘞。
能为自己设计的建筑负多少责?这是个好问题。确实需要弄清楚。
省得拿着卖白菜的钱,被送进去,还不知道为啥。
1、先搞清楚,一张图,到底涉及了多少人。
先上一张图。只是平平无奇的施工图的图签栏而已。内容很丰富,也很长,熟悉的看官请忽略。略忘记的,请往下划拉。并对号入座。
如果是建筑施工图:请问你是项目负责人呢?是审定呢?是专业负责人呢?是审核呢?是校对呢?是设计呢?(这些都是自然人,真正的人)
还是盖执业注册章的那个人呢?(这个是有注册的人,这里就是注册建筑师)
还是出图章那个呢?(法人不是人)


以上这一堆人,到底谁负责?谁该负啥责?担职责比例怎么分?
设计就是个画图狗,设计就是个画图狗,设计就是个画图狗,重复三遍。
一个项目,内审(设计——校对——审核——专业负责人——审定——项目负责人)——外审审图——盖章(注册执业章——出图章),这么多环节下来,能出问题本来就很奇葩了。
谁的锅先不说,现在都不敢说自己是建筑师了,本着保护自己的原则,捋一捋,按照问题所言,违反了强条,怎么办?
2、被罚的主要依据之一:《建筑法》
建筑法第七十三条:
没那么细。而且只罚建筑设计单位。


3、被罚的主要依据之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先明确责任和义务,不听话,就是罚你没商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正版)中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怎么罚设计院
涉及罚设计院和设计师的有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六十条是罚超资质的,比如建筑乙级资质,干了甲级资质的活;六十一条是罚挂靠的。


设计单位违反强条的处罚依据来了,注意看第六十三条第四款,“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违反强条,怎么罚设计院呢?第六十三条写的是:“责令改正,处10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意:这里罚的是设计单位。
这样就完了么?并没有。下面还有一句话,写的是:“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看到这里,看到没,发律师函索赔,对应的就是这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毕竟这个错误,不是责令改正,改正的了的了。
3)怎么罚设计师
第七十二条和七十三条,以及七十七条,板子就挨到个人而不是单位身上了。
八年抗战,九门提督,注册建筑师,因为过错造成质量问题的,责令停止执业一年。
造成重大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基本这个严重性圈子都不用混了)
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这个程度直接换赛道吧。)


第七十三条,罚了单位,该罚个人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5%-10%
注意,这里是罚,不是赔偿。
对照第六十三条(四)如果罚了单位30w,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的就是1.5w-3w。


第七十七条太狠了,设计工作人员,哪怕你换工作了,退休了,只要你当年干的事情有问题,依旧要被追究法律责任。
想起一个段子:一个建筑师进去了,还没出来呢,又一个项目出事儿了,然后继续蹲在里面。
4)处罚设计单位和设计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设计单位和设计工作人员进行处罚,属于行政处罚。


4、被罚的依据之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订))》
这是个套娃,违反强条的话,让参照上面那个处罚。


5、设计单位被索赔的依据是什么?
设计单位被索赔,对方参考的是《民法典》。当然是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合同一般都会约定违约金。实在协商不来,法院见呗。
6、设计单位向设计师索赔,参考什么?
设计单位向设计师索赔的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四条,因设计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筑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建筑设计单位有权向签字的注册建筑师追偿。(感谢评论区的亲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也就是说,比例,赔偿的比例,不明确,只说要赔偿,不说赔多少。至少是没有法律层面上的赔多少。真像那个,罚了公司多少,罚个人5%-10%,多明确。至少有个参考。
这种情况,那就协商,协商不成,法院见。
看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写了要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里写了要向注册建筑师追责。
就这么捋下来,注册建筑师、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设计师,一个都没得跑。其实是签字盖章的,一个也没得跑。至于校对、审核、审定,各需要赔多少,这才是可说道说道,剪不清理还乱的问题。
知道一点点法律,只是为了不挣着卖白菜的钱,还把自己送进去。
希望各位在评论区踊跃发言,补充完善,感谢大家。建筑狗不能干着干着把自己给送进去了。


江土聊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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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设计、校对、审核、审定、专负、项负之间的责任怎么分。
有一个叫做《全国建筑设计劳动(工日)定额》的东西,不知道大家听说过没有。


很复杂,分简单、一般、复杂、特别复杂四种工程。
在四类下又分,方案、初设、施工图和施工图配合四个阶段。
(这些此处不展开讲,直接说人的责任,也就是工作量)
1、先说说项目负责人的工作量。
项目负责人,是含6个专业,建筑啊、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经济。


2、再说说技术负责人的工作量。
专业负责人,对建筑专业那就是建筑负责人了。


3、再说说审核、审定、校对、设计的工作量。
这里面有各专业工序工作量的比例,工作量的比例就是以后担责任的比例。
非常详细。(这里只简单说说)
也就说如果建筑的比例跟其他专业切分好的情况下,参考5、设计、校对、审核、审定的比例是非常明确的。


工序工作量
建筑师这个法律处罚,我研究了很久,没有找到什么可行的法律依据。真希望在知户能看到高人的回答,具体来了解一下法律风险。平时大家都说去坐牢,我认识的坐牢的只有一个做结构的,还是因为施工问题误伤的,没多久就放出来了。
首先从建筑师设计建筑的安全角度来说,主要负责的安全问题有两点,一个是防火,另一个是防护;造成的不良后果就是:
1.设计中有造成火灾或蔓延发展为重大火灾的隐患;
2.设计中违法了法规,失火时,建筑内人员无法逃生;
3.有坠落物伤人;
4.设计中违法了法规,设计的相关防护高度不足,有人坠落。
说实话,建筑设计能直接造成的不良后果,远远低于建筑使用者造成的各种隐患和不良后果。
另外,注册建筑师在充当建筑负责人的角色下,对建筑付主要责任,如果有某个专业出现问题,首先倒霉的是项目负责人。这个也是我见过的一个工程事故了解到的,具体处罚标准,真的还不知道。
以前合肥有个市政项目,一条路,因为大雪的时候,公交车站被压垮了,不幸砸死一个人,受伤很多人,事情还是比较大的,造成社会很大不良影响,后来处理的时候,项目负责人就被处理的挺狠的,但是,这个项目负责人是给排水专业。


这事情其实挺乱的,因为知道很多细节,所以我对这个(设计)处理是有点心悸的,我后来查了一下相关的法律,才发现,这是一片空白,根本没有什么依据可言,就是说你行你就行。
要不审图公司也沾点?光收费不负责呀……
另外,如果要在权利和责任之间对等的话,其实很多职业的收入和权责都不对等,这是整个社会体系运作的问题,不单是设计行业的问题。
那么为了避免这种问题,一是从技术层面引进AI绘图和审图的机制。要知道凡胎肉体犯错的几率远比AI高。二是加强市场的规范和对资方(甲方)的约束。其实设计并不是什么门槛很高的高技术精密型的行业,很多错误都是因为甲方的各种干扰造成。
至于建筑师负责的范围,开玩笑说只要哪个地方发生了火灾,且造成了一定损失,甚至出了人命。那几乎每个建筑师都会心里发悸,建筑师责任嘴重的一点就是在消防方面。
前段时间就看到这个事件的律师函,补充几个细节:
1、涉事设计院是CCDI,大院,水立方等的设计单位。照理说内部管理和图审流程应该是比较完善的,不至于出现这种纰漏。
2、签的不是设计合同,而是联合其他单位一起签的EPC(设计施工大总包)合同,所以涉案金额会高,但是应该不会全是CCDI承担。
3、出现的是消防电梯前室短边小于2.4m这种低级错误。照理来说,这是刚入行的设计人员就应该知道的消防强条。
一开始看到律师函,我就本能觉得设计不会犯这种低级错误,应该是施工误差+墙面装饰层造成了尺寸不够、而当地消防验收又较真儿。
但是后面看到了图,确实设计尺寸就是2.2m…所以我还是挺震惊的,不知道有没有其他内幕或者我不知道的有可能绕过这个2.4m限制的情况。因为正常来说,就算设计人员真的忘记了,后面的校对、图审也应该很容易发现这个问题。至于建筑师,应该就是扣钱+开除之类吧,毕竟要他承担责任也承担不了。
希望法院支持开发商的诉求,让设计院陪1.5亿,只有闹大才有机会挽救这个行业
看到这类问题,有时心里特别窝火,可能在建筑师负责制这个事件上表现的更加明显。
权责不对等,无风险控制机制,最后名义上负责的人根本就负责不了,到最后摆烂,受伤的必是一群人,而事实上也是这一群人的作用导致了这个结果…
权力要求干事,比如甲方,比如行政领导,比如…,执行人员有自己的素养和判断力,但很多时候在命令面前不值一提,除非你撂挑子,甚至可能你撂挑子还会导致其他事项追责(比如题述中各事件就很典型),所以权责不对等时每个人都有机会被权力压抑的窒息…
当众多人意识到了行政权力做事、出现问题时法律程序追责的时候,必然会导致更多的文件主义、形式主义、躺平主义,也就是卷起来、直至不破不立…
承担不起那个责任的时候,那个责任的惩罚只有警示意义,如何避免甚至找到合理解决途径才是当务之急…
建筑师负责制前景可期,但权利氛围下的建筑师负责制又人心惶惶,只有社会整体素质氛围、认知氛围达到较高层次,权责才能运行流畅,所有人才会精神层面相对自由轻松,那时才能是真负责、敢负责、愿意负责…
就拿哈尔滨拆承重墙和建筑消防验收通不过两次事件来说。
哈尔滨拆承重墙,损失在1.6亿。
消防验收通不过,损失在15亿。
这都不是个人经济赔偿能赔的起的。
哪怕由单位承担,也是笔不小的费用,很多单位注册基本都不够这个数。
网上有个说法:
如果赔偿是小几百万,个人还要担惊受怕,害怕连累家庭。
上亿之后直接不慌了,反正赔不起,直接等坐牢就完事。
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是典型的拿钱少责任大的职业,不光是地产形势不好了土木人纷纷跑路,就权利责任不对等这点,也让很多建筑师和结构工程师纷纷转行。
下面3张纸是设计项目在正式出图上传审图单位时,注册建筑师或者注册结构工程师(有些改造项目主要是结构改动,此时允许注册结构工程师签署承诺书)需要签署的文件,作为工程资料永久保存,其中第三页,需要在格子里手工照抄上面打印出来的文字:
“本人已阅读并清楚知晓承诺内容,承诺书作为工程档案永久保存。如因本人过失、故意造成严重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工程质量事故,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质量终身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作为设计项目负责人,每个项目都要这么抄写一式两份上交,每年要签好几个,每次都要战战兢兢。看着这些吓人的法律责任,就问你怕不怕。反正我们有很多注册建筑师和结构师已经封章了,干活可以,签字不干,不值得为那仨瓜俩枣的设计费担这么大的责任。






我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平常我们做查验审图的时候,这种事情发生不要太多,很多时候大楼都盖好了,拿图纸一看才发现建筑防火部分根本就是改不动的。
包括不限于:
1、风井里未内衬金属风管
2、裸露的金属风管未包裹防火岩棉
3、电梯前室短边未达到2.4m,电梯尺寸不足
4、楼梯间每隔5层未设有总面积2㎡的通风窗
5、防火间距不足
6、防火分区面积过大
7、楼梯间未能直通室外,或者楼梯间直通室外的疏散距离不足
8、安全出口数量不足
9、自然排烟的窗口面积不足
.............
我可以说每次遇到这些棘手的问题,提给设计单位的时候,设计单位都会承认错误,但是要改吗?不可能的,怎么可能自己打自己的脸呢。
而且要进行整改,要么难度很大,要么甲方要花不少钱,很多时候,都是甲方授意设计这么干的,他们和我们一样,都处于这个链条上的“弱势群体”
要负什么责任,其他答案已经讲得很清楚了。
在我看来,我国对于甲方的处罚还是太轻了,出现这种事情,首先应该要处罚甲方,直接纳入诚信体系,项目负责人踩缝纫机,甲方老板跟着踩。
否则甲方拿着两个钱就感觉自己飘了,或者认为干完这单就去布里斯班抱洋妞了,这哪成?
应该时刻提醒他们,我们沐浴在社会主义的阳光下!
没钱就不要想着走歪路。
坐标江苏某城市,某个项目消防验收了4次还没通过,本来我是对这种严苛的验收流程腹诽不已,毕竟三伏天跑外地出差又多次无果,这种身体和精力上的疲累,让我无法不抱怨。
但突然有一天我灵光一现,后怕不已。
作为五方责任之一的盖章建筑师,作为要镌刻在建筑外墙上,不灭不休的名字。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了解到,按正规设计来的,很多消防设施其实在诸多施工操作下,其实正常发挥设计假定的消防作用的,非常难!
作为非设备专业的建筑师,我也不知道为什么消防喷头的类型用的和图纸上不一样。
为什么消防风量测试达不到规范要求值。
为什么消控室里该有的电话它没有装......
这还是新建的小区,如果连新的设备调试下,都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话。糊里糊涂验收掉,那些一开始就不能正常工作的消防系统,过了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后,还能正常运转?
细思极恐。
从盖下章的第一天起,就祈祷永远不要着火,不要死人,否则项目建筑师,必定会被连坐。
你说的这种情况建筑师不用赔偿,顶多是扣奖金或者开除,赔偿都是设计院包了。就怕防火规范里的强条没过,着火了还烧死人了,建筑师就是刑事责任,赔偿是小事还要坐牢。
设计环节的纸面数据,都得负责。
但是只准对本单位的设计范围,专项设计就不管了。
就比如幕墙,不管是玻璃还是石头,那都是专门做幕墙的公司深化的,不是建筑师画的。
然后是门窗墙体,我们只提必须达到的是参数,比如甲乙丙级防火门,梁板柱得抗火烧多久,门窗的保温,气水密性,至于检查这个东西是不是真达标了,这不是我的工作职责,因为有施工方,有监理,有第三方实验室的报告。
那有人可能问我负责啥,我负责的是图纸内容得符合法规要求,比如一个大平面,分了几个防火分区,疏散梯都不够,人咋跑出去,主要是跟规划部门给的指标和防火等规范较劲,在这个基础上给甲方的利益最大化,多出点儿面积,尽力实现甲方的想法。
那么甲方的想法踩法规的雷了咋办,我就告诉他这样不行,因为有什么什么法规管着呢,咱可以换个想法或者部分实现。
有那种说什么都不行,就得踩雷的甲方,我一般说要么你盖违建,我们不签字不盖章,要么你让我们老板换个不怕死的来给你做。
如果老板说就得让我做,那我就会交辞呈,毕竟犯不上为了几个月的工资,给自己到死之前脑袋上悬一把刀。
做技术的是不值钱,但是还没贱到小几万块钱买一辈子的程度。
至于法庭告什么的,都无所谓的拉,这种情况类似你弄死我一直母鸡,那我是不是可以管你无穷无尽的要鸡蛋钱?毕竟母鸡也会下小母鸡的。
这种情况如果图纸报审没卡在新旧规范交替上面,那也就是给注册建筑师一个重大失误,有个赔钱的百分比,前年注册考试考法规我还背来着,现在忘了,反正不是太多。
现成的还有一个例子,我家这边一个公租加回迁房的地下室顶盖儿塌了,原因是甲方找结构优化公司出的图,套设计单位图签,那图纸根本不符合规范要求,最后依据建设方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降低设计标准这条,判了甲方输,房地产开发降一级,设计院赔了点儿钱,结构总赔了3w。
就没事儿了
负责人是终身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的责任比较大。通常,如果只是某个专业的问题,专业负责人的责任更大,项目负责人次之。如果是多个专业问题,则项目负责人责任更大。
建筑有设计有审图,谁签字盖章谁负责。
建筑师只需要对一件事负责:防火。这事儿千万不能轻慢,要坐牢的。
我们单就最近发生的事谈,不涉及其他。
疑问如下:
一个小小的建筑师胆敢不听建筑专业负责人的指令吗?
建筑专业负责人敢不停项目总师的指令吗?
项目总师敢不听甲方的指令吗?
解答以上疑问差不多整个事情就清晰了。
这个事情不是技术问题,应该不会涉及到建筑师本身,因为这是一个管理的问题。
管理的疏忽造成了如今的局面。
因为处于新旧规范更替的时期,加上边设计边施工的优良传统,等到新规范实施的时候,设计想改,甲方愿意?已经施工了,甚至马上要封顶了。
但是这个时候甲方还没把图纸送审。你说这是谁的责任呢?
这也是事情出现后,没有人愿意承担责任的原因,甲方说是你设计院的,设计院说,我按当时标准执行的,你拖时间怪我喽。僵持不下,这才有了律师函。
你只是一个小小的建筑师,说的不好听就是一个画图匠而已。
话虽难听,但这是设计院建筑师的缩影。
要说责任,我认为没有半点责任,因为你在设计的时候,没有半点自主设计的权利,只是一个代工而已。
赞同否?
其实就是一个劣币驱逐良币过程产生的问题。
特别是某些没下限的设计公司,低价中标,然后再疯狂压榨设计人员,压榨出图时间,强迫相关人员签字盖章,一个项目从开始到出图,半个月,根本来不及校审就出图了,这种项目告诉我建筑师怎么负责?!出图前一天把图纸丢给建筑师看图,还问你什么意见??真是小可爱了。而偏偏这种设计公司又接了很多的地产公司的设计,大量流水线作业,批量生产图纸,出了问题,都是这些设计人员的责任,孔明先生都要说了:从未见过如此厚颜无耻之人!而你身在这个行业之中,又毫无任何办法!
最后想说,如果这些只为追求眼前短期利益最大化的资本公司还在继续相互压低价格,那么问题一定会是更多的。资本都是赚快钱,它怎么可能管你这房子是70年还是50年,把眼下的设计费拿到就准备跑路了。所以在现环境下,谈建筑师负责制就是个笑话,大部分的事情都不是自己能确定的,还要负法律责任?
建筑师倒是想负责,有这个机会吗?
首先国内建筑师大部分都是绘图师,不是不想好好设计,而是没有那个环境和机会。
拿住宅来说,都是要按照甲方要求来,为了利益最大化,都是踩着国标线来做,甚至还要找规则的漏洞来做(比如前些年流行的飘窗送面积等,做很多假飘窗)
再者,建筑师能拿多少设计费?这点钱还要建筑师负责任?你开玩笑呢?钱没给多少,出事儿了锅全是建筑师的,这样做好吗?
在国内还有消防过不了的???不太相信哦!是不是开发商得罪人了?故意卡你?
现实中消防验收就是走个过场,只要符合国标,打点好,就没问题的。除非你得罪人了,还是想找问题那天问题了就多了,因为标准本来就是给当权者一定的自己量化的空间的,根本就含糊其辞,不完善。你要说建筑师的设计没达到国标,我不信的!这都是开发商的底线,建筑师都是按照国标最低来做,怎么可能不达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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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2024-04-03 14:27:31  更:2024-04-03 14: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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