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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百科]杭州一快速路上发生别车伤人事件,嫌疑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他是否还涉及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如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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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 浙江杭州警方通报网传宾利车主伤人:嫌疑人被刑拘,两人系表兄弟_腾讯新闻
宾利别车打宝马,原来是表兄弟。


冲动是魔鬼,一去就后悔。可能他不会后悔,因为是成年人做出的来的决定。都说亲兄弟明算账,表兄弟算这账代价实在太大。
目前打人的嫌疑人,在打人的当天就已经被公安机关抓获,主要涉嫌故意伤害罪,已经被刑事拘留。
双方有亲属关系,又是两人同姓。难道说已经没有商量的余地,所以才会做出如此极端的行为。
从警方通报的情况来看,两人是因为经营的纠纷,有一方想到银行冻结公司的账户,另外一方从公司开的车,还带茶刀前往阻止。
用危险的方式去别停对方的车辆,并持茶刀对另一方进行殴打。最终发生不可挽回的一幕,还好及时就医,没有发生生命危险。要不然,后果真的不堪设想。


从现场的情况和警方的通报来看,更多的细节是涉及故意伤害,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因为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危害公共安全,指的是故意或者过失危害不特定人群,而且是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才会构成该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然而这案件当中,嫌疑人的目标是很明确的,开车别的是他表兄弟,并非是不特定人群,也并非是多人。
所以像这种情况,是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而是涉及故意伤害。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亲兄弟明算账,算账的方式有很多种。并非要去别车和动手,才能解决问题。
然而现在看来,带着刀具去找兄弟算账。不仅仅账没有算清,也没有能够解决问题,反而还将自己坑害进去。
只能说这样的算账方式,害人又害己。
都是亲属关系,有什么不能坐下来谈的。即使说坐下来谈不拢,解决不了问题。那可以通过法律的方法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来解决好问题。而并非用这种简单粗暴行为,更不要伤害他人的身体。
当然,成年人就应该为自己的冲动买单,为自己的所作所为付出沉重的代价。
说句不好听的,这次把自己弄进去,以后所经营的事情,有可能就是他人说了算。你自己待在班房里,可能无能为力。
不仅仅是留下案底的问题,对于自己来说,有可能还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像这种情况,那就是得不偿失,因小失大。
比起宾利和宝马车主的案件,现在大家更关心比亚迪车主。
宾利车主打宝马,比亚迪车主来劝架。其实最大的赢家是比亚迪车主,拿到了20万现金的奖励,还送了车辆终身免费保养维修服务。


不得不说,比亚迪还是很大气的,积极的鼓励和弘扬社会正能量。
冲动是魔鬼,去了很后悔。
表兄弟之间因为经营纠纷而产生的故意伤害,从通报来看,这个是有预谋的犯罪,得知自己表弟要到银行冻结账户所以就提前随身携带刀具。
要说不是提前预谋、是故意的犯罪,正常人真没几个是随身携带刀具的。


至于是否涉及「危害交通安全罪」,刑法上没有这个罪名,应该是「交通肇事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了法律规定的结果,才构成本罪,具体的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除了法条规定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也能构成该罪。如因醉酒,发生多起交通事故,对不特定的人群造成严重伤害,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个表哥故意别停自己表弟的车,针对的对象不是不特定的人群,而就单单是他表弟,也没有对不特定的人群造成严重伤害,故此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电影《第二十条》里面有句台词挺好:冲动是魔鬼,去了就后悔。
这个表哥冲动的行为,换来了自己的牢狱之灾,也换来了一生的案底。
做人做事,还是三思而后行啊!
其实想说的是是否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从行为发生地来看,其位于杭州的钱塘快速路上,属于公共交通领域,同时逼停车辆的行为在大家看来也确实会影响旁边司机的正常驾驶,甚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单纯的快速路飙车行为也有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的先例,如(2008)朝刑初字第146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单向伟等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即便是认定其主观目的是为了故意伤害,但是其对于逼停车辆可能引发其他车祸也是能够认识到的,而主观在这个罪名上是要求认识到即可,并不要求一定积极追求。所以这个提问有一定道理。
但问题在于不是说有引发公共安全威胁的行为都能想当然的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危害性是一个逐渐上升的过程,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三个罪名,从危险驾驶到交通肇事再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个逐渐递增的过程,同时刑期也是配套不断提高。所以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需要考虑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车速、车流量等多方面因素,只有在客观上可能或已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才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事发的快速路段限速是80km,从视频报道来看车流量并不算大,车辆也没有发生碰撞,甚至是连来回穿插的视频都没有看到,仅就目前的证据来看是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否则就是罪责刑不相适应。
其实具体到司法实践中,这几年涉及到公共交通领域能够运用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个罪名的基本就是连续碰撞后逃窜。飙车行为现在基本都是按照危险驾驶来认定的,而抢夺方向盘也基本是按照妨害安全驾驶罪来处理的。原因就是这个罪名确实起点刑期太重,入罪就是三年起步。
刑法上没有【危害公共交通安全】这个罪名。
我猜这个提问,大概率是想问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从警情通报的情况看,表兄弟之间因为经营纠纷发生矛盾,得知自己表弟要到银行冻结账户所以就提前随身携带刀具,而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
定【故意伤害罪】比较妥当。
主要有两点:
1.有预谋的故意犯罪,为实施犯罪准备了刀具作为作案工具。道路上别车的行为也是作案手段,是为了别停对方,实施殴打。
2.作案对象明确。虽然该行为发生在道路上,用机动车别停对方,但是行为针对特定的对象也就是他表弟,而不是无故向不特定对象发泄。
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明显的特征是针对不特定的对象,通常带有泄愤,报复社会等因素。
所以这件事定性故意伤害是妥当的。
“当你对别人使用暴力的时候,你在违法的那一刻,可能觉得自己很‘强大’,但做了错事,法律一定会惩罚你。没有人可以超越法律做事。”
强烈建议大家每天跟我一起学点法律知识,
既能防身 还能救人。
从公开披露的信息可以判断,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违法当事人刑拘是恰当的。刑法罪名中并没有“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罪”。该嫌疑人也并不涉嫌“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危险驾驶罪”,因为该行为人别停车辆的主观目的是下车对特定的人施以故意伤害。
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在中国刑法上就没有这罪名,所以这个提问很搞笑...
估计是想说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吧...
有具体侵害对象并针对侵害对象本身实施的伤害行为不定故意伤害罪,定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欲加其罪何患无辞了吗?法律还能被这样操弄?
定危险驾驶罪也够呛啊,危险驾驶罪司法解释很明确:追逐竞驶的字面意思很难理解吗?况且危险驾驶罪只判拘役,这显然不是提问者想看到的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私人恩怨发展成的犯罪行为,按照法律规定该咋判咋判就完了,按故意伤害立案是符合事实的,仇富也不至于扭曲到这个地步吧...
“我其实救的是两个人”


当事人讲述救人细节——
2月25日,浙江杭州警方通报了一起高架伤人事件。冲突发生时,附近的车主孙子见停车冲了上去,劝架并报警。
提及当时的情况,他回忆:“从我看到他到我出来,可能也就几秒钟,没怎么多想,事后才知道打人车主有(茶)刀。”
“我觉得我是在救两个人,不光是受害者。”
“当你对别人使用暴力的时候,你在违法的那一刻,可能觉得自己很‘强大’,但做了错事,法律一定会惩罚你。没有人可以超越法律做事。”
宾利车司机殴打宝马车司机,涉嫌故意伤害罪,如果造成轻伤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造成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应该是不涉及。
首先,以免出现误会,先科普一下茶刀。茶刀就是你用来切茶饼的那个东西,有刀形状的,也有锥子形状的。不大,一般也不锋利,能用来切的部分其实比较小。
这就是为什么这里面说“持茶刀进行殴打”,而不是持刀伤人或者持刀砍人,因为茶刀这玩意其实并不能真的用来砍人,现在这天气搞不好衣服都弄不破,砍到没衣服的地方可能伤害还比不上裁纸刀。
然后,我们说危害公共交通安全,这个其实不算是危害公共安全。
一是他目的很明确,就是要弄这个人,而不是针对公共安全,从目的上讲就对不上。
二是他这方法比不上“防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害,从手法上也够不上。
硬要说的话,也就是个危险驾驶罪,但是危险驾驶和故意伤害相比就有点不够看了,所以说是涉嫌故意伤害。
大概就这样。
个人认为不是故意伤害罪,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因为快速路上别车的行为,不仅仅可能导致被别车辆驾驶人员的伤亡,还可能造成连环交通事故,导致其他车辆驾驶、乘坐人员的伤亡。
这种放任不特定群体伤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应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2月25日“一司机行凶伤人”的视频在网络流传杭州警方通报当事双方系表兄弟因经营纠纷而出现别车、殴打的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刑拘。
这件事儿发生在杭州某高架桥的快速路上,视频当中可见,后方的黑色宝马和前方的宾利疑似是发生了事故,总之两辆车就这么停着,紧接着一段长达2分钟的殴打就此发生,宾利司机先是下车拍打宝马的车窗,把宝马车主拉下车,之后两人发生了争执。


宝马车主虽然个子很高,但是一直都没有动手,似乎也只是理论。可是当宾利车主突然拿出一个几寸长的尖锐物袭击的时候,事情就完全变了味。宝马车主变成了闪躲加上呼救,顺势也倒在地上。
进一步让事态恶化的操作来了,宾利车主先是拿走了对方的手机,然后进入了宝马的驾驶室,根据报警网友的说法,怀疑是关了行车记录仪,销毁证据。
然后呢,回过头来开始变态一样的行凶,多次拳打锤击,脚踩对方头部,直到有其他车主下车阻拦警告,他依然是不依不饶。车主掏出了手机,一次报了警。这边宾利司机还是屡次要动手打人,被多次拦下,最终扬长而去。


网友怒评,这种桥段让我误以为是穿越回了旧社会。事情在网络上发酵,并且被网友们火速传播,也吸引了全社会的注意力。
央媒也发了最新消息,宾利驾驶员已经被杭州公安刑拘,我们静候官方通报。
杭州警方的通报来得够快啊,杭州宾利司机暴打宝马司机的后续来了,距离事件热搜的爆发刚刚过去一个小时。
通报来了,事情已经定性成了故意伤害案件,而双方当事人竟然是亲属关系,行凶打人的是39岁的表哥,被打的是32岁的表弟,因为经营纠纷,哥哥得知弟弟要去银行冻结公司账户,于是,就从公司驾车赶往银行,并且随身携带了插刀,弟弟开车离开。
哥哥驾车追赶,在钱塘快速路上,哥哥把弟弟别停,全程被暴打并且没有还手的表弟没有生命危险。一场表兄弟之间的纠纷,就这样演变成了人尽皆知的街头暴力行为,还升级成了故意伤害刑事案件,更加令人唏嘘。
即便是没有这狗血的剧情,事件本身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已经令全网愤怒。现在好了,电视剧般的戏码,错上加错的行为,令双方之间的纠葛变得更加麻烦。


亲兄弟明算账的老话再一次警示了所有人,如果亲属之间不得不到了撕破脸那一步,法律仍然是对各自权利的保护。
只可惜,如今这个事件已经让亲属关系破裂,外加造成广泛的社会影响,还需要走更繁琐的司法程序。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啊,遵纪守法,控制情绪,未必能让人占到什么大便宜,但至少吃不了大亏的。
从视频来看,逼停行为尚未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故应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处罚的标准为: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如果逼停过程中有危险驾驶等情节恶劣行为,则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罪,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将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不论双方此前有无其他纠纷,宾利车司机下车后殴打他人,均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是一种故意伤害的行为,根据其结果和情节的轻重将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如果造成了宝马车司机轻伤及以上的后果,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尚未造成轻伤及以上的后果,则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由于犯罪嫌疑人系在公路上实施违法行为,影响交通,行为比较恶劣,如果双方无其他纠纷,犯罪嫌疑人系无事生非、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的,则涉嫌寻衅滋事,依法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通过网络上许多博主所发的疑似案发时后车行车记录仪所记录的视频内容,可看到宾利司机先是别停宝马车辆,后下车捶打宝马车窗,宝马司机下车予以理论,宾利司机单方面持续击打宝马司机,击倒对方后仍多次猛击其头部,行为主观恶性很强,犯罪故意明显,影响非常恶劣。
再结合杭州警方所发布的警情通报内容,“犯罪嫌疑人侯某仁于当日18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次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侯某仁的伤人行为已经被定性为故意伤害类案件,涉嫌故意伤害罪。
至于该问题中所提问的“是否涉及危害交通安全罪”,首先,在我国刑法中没有危害交通安全罪这个罪名,题主应该指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网传视频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来看,无论其别停车辆的行为,还是殴打他人的举动,都是针对宝马司机这一特定人,并无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因此,我认为该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满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现有信息,我认为警情通报中对案件的定性是准确的。


那么,利用网络热点随意发表不负责任言论,意图挑动社会争议的人又该如何呢?毕竟,现在网络言论受众与以前墙根传闲话搬弄是非的传播广度和影响力不可同日而语。
现在的法律规定来看,是把网络当做一个工具。一般是通过判断某人通过“网络”这种工具对某人在“现实社会”中的“现实影响”的程度,来对实施影响的人在“现实社会”中进行“现实手段”的处罚
所以,当判断实施影响的人利用“网络工具”,对其他人造成的影响不足以达到“现实影响”的程度的时候,这个人就可以在网络上为所欲为。
而如果我们承认“网络社会”的存在,人们在网络上对其他人仅仅造成“网络影响”的时候,就可以对其进行“网络社会”意义上的处罚
这从逻辑上也是一样的。
如果我们认为“网络社会”影响并不大,那么我们对其进行网络处罚,其影响就也不大。
如果我们认为“网络处罚”太严重了,那么实际上潜意识里就认为“网络影响”其实也是很重要的,当然应该进行严格管理。
一个人在“现实社会”中的行为如果不符合社会规则,就会由社会公权部门进行管理,最严重时可以剥夺其“现实社会”生活的权利
那么,一个人在“网络社会”中的行为规范,也应该有相对应的准则,而不是自行随意为之,各自划定网络上的国中之国。
从这个角度来看,“网络社会”平台的提供者和管理者的责权,以及现有网络行为的管理体系,与未来“网络社会”注定的大发展是不匹配的。
网络社会法规制定与执行体系应该是与现实社会相平行的复杂系统
在快速路上别车,当事人主观虽没有威胁目标人以外人群的故意,但他应当预见其行为有可能造成交通事故,危害他人。这次没撞上其它车和人,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遂。
别车应入危险驾驶罪,高速行驶时别车很危险,很可能会祸及其它车辆。
你花8万买一辆比亚迪秦,路上看到有坏人行凶伤人,你果断一脚油门将其创飞~参照先前的热搜,你大抵可能被判定为见义勇为,运气好还能上热搜,同时还获得比亚迪20万奖励和终身免费维修保养。
这车你觉得买得值不值?
别车伤人,不能简单的认为一定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交通安全)。这起案件针对特定车辆,针对特定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行为本身来认定定性。


案件公安机关已经发布通告,双方当事人侯某仁、侯某彬系表兄弟(均安徽籍,在杭州经营物流业务),因经营纠纷,2月22日14时许,侯某仁(男,39岁)得知其表弟侯某彬(男,32岁)在银行欲冻结公司账户后,从公司驾车赶往银行(随身携带茶刀)。期间,侯某彬开车离开,故侯某仁驾车追赶,在钱塘快速路上将侯某彬驾驶的车辆别停,并持茶刀对侯某彬进行殴打。经送医治疗,侯某彬无生命危险。
犯罪嫌疑人侯某仁于当日18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次日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定性为故意伤害案,我认为定性是准确的。


从视频里能看得到,杭州高架上,宾利司机下车后,持续殴打宝马司机,并手持茶刀,多次向宝马司机捅划,最终致宝马司机倒地。
甭管双方是否有亲属关系存在,如果真的是宾利车主行凶,那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造成轻伤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造成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不是孙律师的见义勇为,或许两个人的结局如今已经大有不同!
但我也想提醒大家,见义勇为要有谋有略,莽撞冲上去,结果很有可能就是多了一个受害人而已! 路见不平,在保护好自己的前提下,我们可以这样制止施暴者:
1、找周围人来帮忙报警。
2、用手机拍照、录视频帮助取证。
3、大声呼救,以震慑不法分子,将伤害降到最低!
4、如果施暴者离开了,且被害人受伤了,可以帮忙拨打120,在确定自己不会被讹诈的前提下再进行救人。
勇气是人类最稀缺的品质。
为这位先生的勇气点赞。
(多图)






























『别车伤人』的原因是双方存在“经营纠纷”。俗话说“生意同行必有毒”,同行之间的经营引起的纠纷与无故开车寻求刺激,驾车报复社会是有区别的。在快速路别车,从目前的报道上,没有伤害到除被害人以外的其他人,仅是针对被害人来实施的,与涉嫌危害交通安全存在区别,不成立以危险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你要解读的是什么?
如果是解读涉嫌故意故意伤害罪,从目前发布的信息看,以故意伤害刑拘,没什么问题,案情非常简单,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条件。
如果是解读,是否涉及危害公共安全。
这里有两个层面:
第一,在快速路别车,肯定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第二,如果你的问题是,是否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认为可能性不大。
该罪有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第二行为是不合法的,第三属于故意行为。
别车在一定程度上肯定危害了公共安全,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
但能否达到该罪所需要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难说。
从现在看的情况,别车的本意是为了截停车辆进而殴打,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嫌疑人是否对危害公共安全采取一种故意或者放任的态度?没有相应的证据显示。
最后,从损害结果来看,并没有造成道路中其他人员损伤,或者使其他人员,处于一种严重危险之中。
在司法实践中,是否造成了多人人身损害,或者多处财产损害,是判断构不构成该罪的重要标准。
以下两个案例可以给我们提供直观的感受,了解法院对于该罪认定的依据。


这个案例中多名受害人受伤,七辆电动车受损。


这个案例中,被告人连续撞击多人,多辆机动车。
综上,单纯从损害结果这一点来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能性不大。
看到很多人吐槽通报里特意提了安徽籍,很奇怪啊,说一下是哪里人有什么问题吗?之前看到有安徽人说案件聚焦节目都通报看到的都是安徽籍,说这是地域黑。这搞笑的逻辑我都不知道从何吐槽起,本末倒置了属于是。微博上一开始报道这个事的时候评论都在说压热搜然后又说这男的是当地豪族什么的,东林党都出来了,然后一通报两人都安徽人就没话了,又开始说特意强调安徽籍什么目的,真是进可攻退可守。我觉得通报是哪里人非常有必要,有些地方没多少外地人你们当然无所谓,上海这种外地人占一半的城市本地人黑锅背麻了,干坏事的基本都是外地人骂都是骂上海人
举一例,有个坏蛋QJ后杀人,判处死刑。他肯定至少有两项罪行。
河北的时候怎么不报道迈巴赫是江苏人???
北方是什么事情都自己揽责,然后道歉。
南方尤其是江浙,是把一切责任推给别人,然后地域歧视他人,pua他人去接盘自己3w一平的县城。
没看新闻前盲猜宝马。。
最近被宝马车主别了好几次,不知道是不是个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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