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换锚”之后 中国人民银行12月28日发布公告,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推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运用,将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转换为LPR。 所谓存量浮动利率贷款,是指2020年1月1日前金融机构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不包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这实际上是对今年8月“增量贷款LPR定价改革”的延续,由增量扩展到了存量。 具体来看,有以下几个要点: (1)自2020年1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不得签订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合同。 (2)自2020年3月1日起,金融机构应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字面为“协商”,实际商业银行很可能有“任务”),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 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原则上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3)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为LPR,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外,加点数值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加点数值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 (4)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定价基准转换条款时,可重新约定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重新约定的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 (5)如存量浮动利率贷款转换为固定利率,转换后的利率水平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换后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 调整的目的在于贷款利率“换锚” 央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完善市场利率机制,形成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础的利率机制。 2019年8月17日,中国央行已发布改革完善LPR形成机制的公告。 据了解,目前接近90%的新发放贷款已经参考LPR定价,不过,大量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仍基于贷款基准利率定价。 央行认为这不能及时反映市场利率变化,因此,央行出台政策以解决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的转换。 简单来说,这是一次贷款利率的“换锚”,从贷款基准利率定价,转换成LPR定价。 存量和增量市场在同时完成LPR定价之后,相当于扳倒了“利率两轨并一轨”最大的石头。 理想的信贷利率传导渠道是“货币政策利率-银行间市场利率-实体信贷利率”,但实际传导并不顺畅,主要体现在存款利率不能很好反映市场利率变动,而商业银行贷款主要参考贷款基准利率,也脱离了市场利率“轨道”。 如此一来,银行表内FTP定价就存在两套体系,一套是基于市场利率定价,适用于金融同业市场,另一套是基于存贷款基准利率,适用于存贷业务。 在两套FTP定价体系下,市场利率的下滑无法有效传导至银行贷款利率这一端,导致货币政策宽松的效果传导至实体经济的效果有限。 这一现象的根源,就是多年来学界常说的利率双轨制。 LPR采用“公开市场操作利率加点”定价方式后,由LPR引导贷款利率,传导路径由原先的“贷款基准利率-贷款利率”转变为“货币政策利率-LPR-贷款利率”,增加了货币政策利率直接影响贷款利率的渠道,有助于进一步疏通货币政策的传导路径。 可想而知,未来似乎不在需要过于期盼传统降息(存贷款基准利率降息),而是只要盯住MLF和每月20日的LPR报价即可。 因为LPR是以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是1年期MLF)加点报价的,所以未来MLF利率的调整,会通过LPR影响到实体借贷利率。 由此一来,MLF利率下行就可以等同于传统的“降息”操作。 未来各部门影响: (1)银行:如果LPR下行,叠加商业银行“拉贷款”的客观需求(提升存款利率),将会明显抑制银行存贷差,压缩银行利润。 照此推论,为了“逆周期调节”,不至于使商业央行的弦绷得过紧,预计会采用“降准”的方法来做对冲。 整体来看,“LPR下行+降准”相当于 “薄利多销”。 既可以降低实体贷款利率,又可以通过“降准多销”来弥补银行利润的缺失。 (2)实体部门:自从今年8月17日LPR定价调整以来,一般贷款加权利率不降反升(三季度末“一般贷款加权利率”5.96%,比6月反而上升了2BP)。 本次针对存量市场的LPR能否起到降息作用,关键还要取决于银行、企业、居民三者之间的议价能力。
打开今日头条,查看更多图片 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1月,存款类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合计为151.79万亿元。 其中大部分应该为浮动利率贷款,今后都需要银行与借贷者重新谈判。 对银行来说,有几个关键的时间点:一是自2020年1月1日起,银行不得签订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合同,新合同必须以LPR定价。 二是自2020年3月1日起,银行应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利率转换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3)房贷:短期来看,如果居民与银行协商,将固定房贷利率换成以LPR为基准的浮动利率,在“逆周期调节”的带动下,房贷存在下行趋势;中长期,在不考虑“重定价周期”的情况下(实际上可以重新约定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重新约定的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当前中国、世界均处于低利率环境,从周期角度考虑,中长期存在利率抬升的倾向,LPR也会随之抬升。 考虑到房贷是10-30年的长期行为,预计也会经历“先降后升”的走势。 特别地,考虑通胀因素,如果始终没有进行“重定价”,对于购房者而言,浮动利率并非一定有利。 (4)房地产市场:截止2019年三季度末,人民币房地产贷款余额43.29万亿元,其中,个人住房贷款余额29.05万亿元。 根据央行通知,存量房贷定价转换有两种方式:一是转换为LPR,则加点数值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二是转换为固定利率,转换后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 这意味着,无论何种转换方式,转换后的房贷利率不得低于原有的利率水平,除非LPR下降(第一种方式)。 这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坚守“房住不炒”的定位,不向房地产市场发出错误信号。 影响测算: 根据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银行中心的测算,假定明年LPR下降5BP。 (1)对实体部门的影响(假定60%-70%的贷款能够传导新政):考虑重定价的因素,上市银行是利息收入减少140亿;按照上市银行总资产占比行业总资产65%计算,行业整体预计让利215亿;考虑到上市银行与非上市银行的结构差异,预计整体预计让利会更多。 (2)对商业银行自身的影响: 中性预期(基于谨慎假设,预计60%-70%的贷款能够传导新政):净息差下降0.51bp,对2020年PPOP和税前利润分别影响0.28%、0.45%。 对国有行、股份行、城商行、农商行各板块的不同影响:影响幅度股份行>农商行>国有行≈城商行。 按揭占比相对较高的国有行受影响程度相对较小;城商行受影响程度最小则主要是信贷利息收入在利息收入中占比相较其他板块要低一些。 股份行影响幅度高于农商行主要是受主动负债重定价期限影响。 有主动风险管理能力的银行影响最小。 悲观假设(除按揭外,LPR降幅全面传导到所有的存量信贷):净息差下降0.9bp,预计对2020年PPOP和税前利润分别影响0.48%、0.79%。 2、对国有行、股份行、城商行、农商行各板块的不同影响:影响幅度股份行>国有行≈农商行>城商行。 最后一点需要注意的是:从周期角度考虑,当前全球处于低利率时期,中国的利率水平也相对较低。 如果收益于低利率环境,2020年出现全球经济弱复苏,利率水平很可能在不远的将来再次反升。 即——随着经济好转,通胀水平上升,LPR先下后升的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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